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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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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2012-04-11 14:53
2010年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务员培训

                            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招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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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招录实施方案  
   

于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交通局(委):

根据省*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97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人发〔2009〕200号)的要求,以及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定,为确保我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下达的省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限额内,对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管理机构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为公务员。

二、报考人员范围及条件
报考人员范围为不具备粤人发〔2009〕200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的2006年7月16日以前从事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管理机构工作现仍在岗的人员。报考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45周岁以下(以粤人发〔2009〕200号文件印发之日2009年7月16日划线计算,即1963年7月17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所报职位的地域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招考简章。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同交通运输*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录用计划,设置招考职位,并于10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招考简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于10月28日左右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应将本次录用的职位资格条件等招录方案公布于众,并组织报名。此次招考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愿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至3日。报考人员填写《广东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附表1,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招考职位中,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只可报考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3.《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另提交一张同底二寸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以本人身份证号为文件名);

4.《报名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2010年11月8日前完成。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列为考试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考试对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11月25日前发放准考证,并将考试对象情况汇总后编制《广东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册》(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笔试。

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笔试考务管理、试题命制、试卷印制、传递、阅卷评分、成绩汇总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承办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笔试考试范围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之和。

笔试时间为2010年11月28日上午,具体安排为: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职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招考职位上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1:2时,对已过合格分数线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前,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负责报考资格复审,认真核对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报名表》、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


2.面试的组织工作。面试工作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分片实施。面试的具体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划定。

3.面试的监督。组织面试时,应当邀请相关的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交通运输*协办。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2.考察。体检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考察人选,由各级交通运输*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其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各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录用公务员的人员,不予录用。各级交通运输*要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如实对被考察对象出具鉴定材料。

(六)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进行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录用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在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批;录用在地级以上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批。所有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转正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界限、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发〔2009〕126号),加大对录用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要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堵塞漏洞,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录用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要及时做好录用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交接工作。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不合格及经考试不合格不予录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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