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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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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2013-10-01 12:59
长安镇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  联系电话  

二、办事事项名称:机动维修经营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长安交通运输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长安交通运输分局
 

六、设立的依据
(一)《*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条件:
1、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申请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参照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件。
 

八、申报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厂区平面图;
(五)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花名册;
(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机具设备明细表;
(八)经营场地、主要设施、设备照片;
(九)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维修价格备案表(附电子文档);
(十一)维修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十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十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注:以上资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上目录,一式三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保留存档。
 

九、申请表格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交通运输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运输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运输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3年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长安交通运输分局 联系电话:
 

十三、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四、投诉电话:(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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