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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普会计培训中心  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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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2013-10-11 18:01
华普会计培训中心  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企业难免有跨年度工程的改、扩建及购进固定资产项目。要判断这些经济业务发生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政策转型后允许抵扣的范围,财务人员必须要正确确定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正确界定动产与不动产、正确划分地面附着物所包括的内容。

  1.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于2009年2月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进行改造、锻造,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78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判断,企业对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动产)进行改扩建,符合上述规定,其178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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