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情2013-10-11 18:02
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2008年11月签订2台起重机的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需预付30%货款,对方发货后再支付货款30%,待货物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尾款40%结清。2008年11月对方单位发货,12月买方收到2台起重机,同时口头追加购入1台起重机,2009年1月对方发货,2月收到另1台起重机并于当月同时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分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840万元,税款万元;公路运输发票48万元,企业将前期2台设备的尾款及后期追加的1台起重机全款付清。
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分别按照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判断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能否抵扣。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运输凭证等资料来判断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应给予抵扣。
在大型企业,采购物资一般采用预付账款的方式,而销货方则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例中企业前期购入2台固定资产(起重机),对方发货时间是2008年11月,也就是说销货方的纳税义务时间为2008年11月,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但实质上仍不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其万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后期追加购入的1台固定资产(起重机),买方为“应付账款”,卖方属赊销行为,按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方于2009年1月发货,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且买方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万元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对于随同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也应遵从以上原则,准予抵扣的部分万元(48÷3×)直接进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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