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情2013-10-11 18:04
对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工程物资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在2009年4月购入一批工程物资,其中:加油小车、轴承金额为120万元,税额为万元;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金额为180万元,税额为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等虽然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但用于房屋、构筑物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本例中为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同类的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车、轴承虽然是工程购入物资,但却是用于机器设备组成,不属于不动产在建项目,其万元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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