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情2013-10-11 18:06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做为抵扣凭证
众所周知,废钢对钢铁产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原料,笔者所在单位65%的废钢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对此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执行此文件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入的重要原料—废钢,不再取得“废旧物资”发票,而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此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2008年全年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采购废钢金额为246 000万元(不含税),按原规定计算出的进项税为24 600万元(246 000×10%);该业务如在2009年发生,则进项税为41 820万元(246 000×17%),比增值税转型前增加17 220万元的进项抵扣税额,意味着企业可少交增值税17 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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