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情2014-01-20 17:29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物流师》*职业标准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发[2003]182号《关于对物流师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的要求,为提高物流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高级物流师、物流师*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助理物流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审核认定、以培养高级技能为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二)物流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物流师(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高中以上文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专科毕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高级物流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物流师(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物流运输管理、仓库管理与库存控制、物流配送管理、物流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讲座)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经*相关*审核认定的资深物流专家、*教授。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高级物流师》、《物流师》*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三级)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六、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广场锦绣中环28楼
长沙建筑工程学校
二O一0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