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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 广州培曦教育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为了客观公正地界定建筑室内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设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发挥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科研)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目前室内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主要是指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装修、装饰、陈设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室内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各级室内建筑师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负责,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布局、建筑结构、功能和使用要求,在保障建筑物的主体安全、设备运转正常、符合消防环保的条件下,运用技术和艺术的手段创造出满足人们生活和活动的空间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针对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队伍的现状,对各级室内建筑师按照不同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和业绩分为四个级别,其名称分别为:助理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和高级室内建筑师和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并为下一步过渡到注册室内建筑师的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资格评审工作由*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负责组织,是*性建筑装饰行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资格评审工作目前只在*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个人会员中进行。
第二章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各级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符合建设部部颁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学历,致力于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条件:
1、 助理室内建筑师(初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3年以上;
②*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1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现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①能主持小型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设计;
②能独立完成单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设计,水平合格(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③独立完成过5个居住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已完成的项目资料);
④独立完成过3个100平方米以下小型商业建筑的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已完成的项目资料);
⑤所设计的作品获得过地区性有关*和组织颁发的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下列条件应同时具备);
①能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基本了解国内本行业设计发展的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③熟悉本行业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
④能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的设计说明,且具有一定的水平。
2、室内建筑师(中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7年以上;
②*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5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3年以上;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3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①能独立主持中小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报送1个已完成的项目资料);
②参与大中型工程单项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水平良好(报送1个单项资料);
③独立完成过10个居住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④独立完成过5个100平方米以上中型商业建筑的室内环境设计(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⑤所设计的作品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或*性行业社团组织颁发的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④为参考条件);
①较全面掌握本行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了解国内外本行业设计发展的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③较熟练掌握本行业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与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④在本行业专业杂志上发表过较有影响的论文,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3、高级室内建筑师(高级职称)
⑴学历要求:
①*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15年以上;
②*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10年以上;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7年以上;
④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工作7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中的两项,④为参考条件):
①能主持大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高的水平(报送1个项目资料);
②参与中型工程单项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具有较高设计水平(报送1个单项资料);
③主持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商业建筑的室内设计获得过国际性或*性重要奖项;
④参与设计的作品获得过国际、国内省部级以上或*性行业社团组织颁发的*荣誉称号(报送相应证书)。
⑶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①~③项,④~⑥为参考条件);
①较全面系统的掌握本行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②能全面系统了解国内外本行业设计发展的趋势,具有高深的艺术修养;
③熟练掌握本行业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与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④在本行业省部级专业杂志上发表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⑤主编、撰写本行业公开出版的专著或部分重要章节(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⑥参加过本行业*性行业法规、标准规范的起草和制订工作(报送相应资料及证明)。
第九条 破格晋升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条件
⑴学历要求:
①已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
②获得国内、国外*博士学位2年以上;
③获得国内、国外*本专业硕士学位3年以上;
⑵从业能力及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④中的两项):
①在工程设计中,作为室内设计专业负责人,该工程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性建筑装饰行业社团组织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
②直接主持完成过重大工程的室内环境设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综合项目)水平较高者;
③在国际或*性建筑装饰行业的学术会议或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④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由本人撰写的本行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建筑室内专业设计人员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设计基础知识为:建筑与室内设计发展史、建筑设计原理、室内设计原理、设计概念表达、装修材料、构造及制图、绘画表现技法、人体工程学、环境色彩与照明。
第十一条相关理论知识为建筑结构和设备、装修施工与监理、建筑工程概预算知识等。
第十二条申报中、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需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或通过*英语等级统一考试四级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三章 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为确保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由*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组成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织*范围内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和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工作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主要由*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的领导、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的人员、各地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负责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本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主要负责中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共同下设办公室,负责*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第十七条*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地方专业委员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应成立地方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助理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工作。在未成立地方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地区,所有评审工作均由*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评审工作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成立,需报*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四章 室内建筑师资格考核与评审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室内环境设计的本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时,可直接向*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工作委员会申报,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并为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室内设计的相关专业和其它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前,需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具备第八条(3)高级室内建筑师条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的可授予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由*评审工作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推荐产生,由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所列本专业为:室内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学;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设计、园林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它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其它所有专业。
第二十三条*室内建筑师资格培训考试办法由*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由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在*范围内通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①向*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和分会的地方专业委员会索取《*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
②向*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应资格等级所需的资料。
③由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
④颁发《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①统一印制的《*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②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③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④非本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⑤第八条中所列各等级资格室内建筑师要求的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专业理论知识及著述的相关资料1份。
第二十七条《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由*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复印无效。
第五章 室内建筑师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中高级室内建筑师的管理工作。地方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初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室内建筑师资格每年评审一次,发证机构每五年对《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受复查人员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表》、《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②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室内建筑师资格复查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③持证者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室内建筑师不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经济后果的不合格。
第三十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重新申报与考核,达到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室内建筑师达到上一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相应评审工作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三十二条如发现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原发证机构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并通报批评,发生相应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评审工作委员会和地方评审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持有《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受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注:未成立地方工作委员会和地方评审专家委员会的地区的设计师可直接向*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索取《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表》并将相关申报资料寄至*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并为合格者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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