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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 职业中专
长沙博雅卫生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20年第六届理事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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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学校工作的行为准则,为规范和完善学校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机构名称是长沙博雅卫生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类型是: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办学形式是:全日制教育和短期培训。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为家庭培养温馨孝顺儿女,为社会提供健康医护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审批机关是湖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是长沙市教育局,学校创办时间是1995年。
第六条 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为长沙湘龙路28号。经理事会同意,向主管*申请核准后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七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党支部书记进入学校理事会。
第十条 学校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地等。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南博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学校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一)举办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3.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举办者组织资金和社会力量为学校发展建立稳定的办学机制,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2.支持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
3.支持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
4.支持第三方评估办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的开办时间是1995年,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2020年转让后出资人是湖南博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内容明确为中等职业教育、培训。
(一)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护理专业为主体,多专业协调发展,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拓展卫生职业技术、健康大数据、健康产业链等相关专业,适时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当的办学规模;
(三)学校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依法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高等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努力探索职业教育"从中职、高职到本科的培养体系",打造职业教育多渠道成才的立交桥。
(四)学校根据教学支撑、专业发展、校企合作和职教创新的需要,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和督导委员会的教育质量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学校执行学历教育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
(六)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向推动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七)学校大力倡导并开展教学研究,不断完善教学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研究和管理团队,促进职业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
(八)学校积极为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传承与弘扬*文化,促进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养老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九)学校积极发挥区位和行业优势,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开办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职责: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义务
(一)努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推荐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校董单位帮助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三)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
(四)帮助学校申请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五)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六)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有全局观念,持不同意见时,可以按程序上报,问题没解决前,任何人须服从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长、理事或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岗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制定常规工作程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
监事会一般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由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一)学校自主聘任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学校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三)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二)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人事管理制度由学校职能*依照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任职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2.管理人员岗位认定和聘用制度;
3.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学校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3.公平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4.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聘约规定的权利。
(五)学校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勉工作;
2.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
3.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4.尊重和爱护学生;
5.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教育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七)学校建立与地区、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八)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培训体系,提供职业发展支撑条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
(九)学校兼职教师在学校从事教学、专业指导等工作期间,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一)受教育者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学生;或参加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培训的学员。
(二)受教育者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教育,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2.依法组建和参加学生组织;
3.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机会;
4.对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5.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和处理意见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三)受教育者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下列义务:
1.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3.遵守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4.按时交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履行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6.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心爱护学生,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身体素质锻炼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身心健康。
(五)学校对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学生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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