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长沙轨道交通职业中职部招生指南
面议一、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1、 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2、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高不超过6000元。
3、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4、 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二、申请与审核
1、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助学贷款代偿。
2、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