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医药大省的浙江,将为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法治。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对提供中医药服务相关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及其服务范围都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浙江省中医药主管*应当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鼓励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条例》明确,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者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条例》还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应当开展基层名中医培养工作,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条例》规定,该省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在财政方面,《条例》要求:该省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
推动中医药管理数字化改革,《条例》要求相关*建立浙江省中药材数据库,推动中药材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同时,相关*也应当建立省级中药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标准和规范。
中医药服务是否能进医保的问题,《条例》明确,省医疗主管*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条例》还对健全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来源:*新闻网、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