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单招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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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 湖南升学直通车
特聘教师✦
张静平 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南*教授。教育部护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护理学会副理事长,*医药信息学会护理信息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护理杂志》编委。主持教学研究课题2项,发表教学论文6篇,主编教材4本,副主编教材2本。主持湖南省教委、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科研项目9个。发表科研论文30余篇。
周乐山 教授
硕士生导师,中南*教授,兼任湖南省儿科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儿科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20多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儿童健康保健。近3年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7项,教改课题3项,发表SCI论文4篇,CSCD论文13篇,获省级教学成果1项,校级教学成果2项,获*授权专利3项,主编和参编教材10本。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长沙博雅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与学生(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学校及老师)
*条 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做好学生的后勤*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具体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内学生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班主任必须定期深入学生中了解安全状况;
第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罚款;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内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六)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乙方责任(学生及监护人)
第七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注意自已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生和家长都应主动学习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生发现安全隐患或遇到困难,应即时报告老师。
第十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二)学生的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已告诫并阻止,学生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的;
2.到卫生状况不良的私人饭馆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贩毒、参与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聚众闹事、非法传销等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违反规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中去洗澡、游泳的;
6.违反教室、宿舍和其它场所管理中消防和用电的规定,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吸烟等原因引发火灾或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7.在无人野外或夜间单独出行,盲目听信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8.外出活动租用私营车辆或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或超载的车船,不遵守交通法规的;
9.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籍和音像图片,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的;
10.学生参与邪教和迷信等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老师已告知家长及学生,但家长及学生本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违反‘严禁在校住宿学生未假外宿’的规定,造成自身和他人安全事故的;
(六)在各项活动及日常教学中,学生因不遵守规定或不按要求操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七)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未按学校规定进行程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
(八)学生私自找工作的;
(九)学生攀爬校内建筑、围墙、树木等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学生在校外参加见习和实习等活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和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人身、财产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害和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学生经济补偿。
张燕,女,2014级护理专业5年制学生
毕业时间:2019年5月
入职时间:2019年6月
工作单位:湘雅职工医院
工作感悟:
两年前,我有幸从博雅毕业,走向社会。初入职场,那曾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集体,上级不再是敬爱的老师,而是领导又叫老板;周围不再是熟悉的同学,而是等待认识的同事。我必须面对接连不断的"挫折",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带着真切、友善的愿望向同事学习,寻求友好合作。如今,两年过去了,我终于适应了新的环境、一步一个脚印,成就了自己一点一点的成熟与进步。
过去的两年,我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已圆满修完自考本科,并拿到学士学位。我相继完成了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师资格证书的考试,现在,我正以满腔的热情向着新的目标前行。
对老师的寄语:
敬爱的老师,我是您一个2014级的学生。在校五年中,我那曾经稚嫩的脸庞添加了成熟,纯真的心灵成长了智慧,昨日那份芬芳的气息已成为我走向知识海洋的起点,在您的教导下,我获得了走上工作岗位的知识储备,您的言传身教,使我领悟了不少为人处世之道,更重要的是您使我树立了明确的人生目标和理想,并拥有为之奋斗的动力和信心。在未来,也许我不会是那颗*闪亮的星星,但我一定会拥有那问心无愧的平凡。无论何时何地,无论天涯海角,我都永远感恩我人生那幸运的遇见!祝老师事事顺心,事业辉煌;祝母校蒸蒸日上,桃李满天下。
对学弟学妹的寄语:
亲爱的同学们,几年前,我曾是母校的一员,在那里有着我们*好的老师,在那里有着优质的教学资源,真诚祝贺你们能进入博雅学习。
一起走来,进入一所新的学校,有兴奋、有激动,也有过后的迷茫与失落:那听不完的专业故事, 那背不完的专业知识,就像是一道道的坎坷,需要咬紧牙关,从头迈过,学习是一种习惯,待到毕业之时,回首那一道道迈过的坎坷,我们会坚信未来的人生将没有过不去的坎。
不忘初心,坚定信念。对于勤奋钻研的你们,我相信博雅将是你们迈向胜利,成为*栋梁之才的起点。
星光不负赶路人,为你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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