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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工职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22 13:14:26

学校简介

       云南理工职业是云南省混合制高职院校,由云南大型国有企业——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和云南星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云南云能星翰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举办。于2019年3月获得云南省人民同意组建的批复,5月份在备案,成为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勤工助学服务

       学校提供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和有关*制定的低工资标准或居民低生活标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的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学校宣传、学生工作、财务、人事、教务、图书馆、后勤等*有关岗位。但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的劳动。

第四条 各*要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凡适合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劳动观念,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对象为我校在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党员(含预备)、学生干部优先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党委、行政领导、学生处、人事处、各二级及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相互配合协调开展。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勤奋学习,各门功课考核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形式

第九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内勤工助学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常设岗和临时岗,常设岗是指 内设立的长期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设岗以校内的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的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大致分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资料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保洁员、勤杂人员等。临时岗是指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岗位。常设岗和临时岗由校内各*提供,人事处及院领导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及各用工*组织实施。

(二)校外勤工助学

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授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用人*组织开展校外勤工助学,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内用人单位有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的,直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具体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批准的岗位在全校范围内招聘,经用工*及人事处核准,办理上岗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用工*审查、推荐;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

(五)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常设岗酬金标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每小时酬金标准不低于15元人民币。

(二)校内临时岗酬金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昆明市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程序。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审核发放一次,用人*根据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记录情况,每月填写上报《勤工助学工资表》、《勤工助学发放名册》,学生处及人事处审核,领导审批,学生到财务处领取;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单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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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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