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检验学校招生_医学检验课程分数简章就业_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面议发布时间: 2024-08-20 11:52:11
湖南医药2023年招生章程
第几章 总则
第几条 为了规范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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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医药
二、国际代码:12214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学校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
第七条 招生专业与学制
一、本科: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药学、*检验与检疫专业招收理科生;护理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兼招。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学制五年;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检验与检疫、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制四年;男女比例不限。
二、专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兼招,学制三年,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条 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几志愿考生。若第几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几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几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几专业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几专业志愿进行第几轮录取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录取,将专业未定的考生(即未能录取到第几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以此类推,对后续专业志愿依次进行录取,较后仍有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专业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直到计划录取额满。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部、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与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双眼屈光不正(近视、远视)镜片度数在800度内,且双眼矫正视力正常,无青光眼及视网膜脱落等疾病;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
五、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六、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医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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