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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6


解释15号对试运行销售会计核算的探讨


CPA业务探讨丨解释15号对试运行销售会计核算的探讨



问题:解释15号对试运行销售会计核算的探讨?


视野网友:陈版主:我现在承接了一家地铁公司B线路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目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做法,试运行(载客)2年后转入正式运营阶段;公司的做法试运行期间收入、成本费用全部冲减了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属于亏损状态,其实际加大在建工程的投资成本。从2022年1月1日执行会计准则解释15#规定,试运行期间的收入成本计入损益。

请问,

(1)我们对于2021年、2020年度企业试运行期间的收入和成本是否需要追溯调整至利润表列报?

(2)会计处理是否与城市轨道2年试运行后与正式运行规定冲突;

(3)其他年度别A线路已经竣工决算,当时按照试运行2年收入成本冲减在建工程后结转固定资产的,请问还需要追溯调整?这样追溯调整存在困难,数据难度较大,整个资产都会发生变化,且决算已经*审批?是否可以理解为准则中所说的追溯调整不可行,可以不调整;

(4)A线路竣工决算和B线路竣工决算试运行口径是否不一致,这样可行;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请陈版主予以解答。谢谢!


视野版主chenyiwei:

1、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需对2020、2021年度的试运行收入、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规定,与法定的试运行年限要求不冲突。

3、对*早比较期间期初之前已正式转固的项目不再要求追溯调整。

4、因为解释15号*条的衔接规定是"对于在*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对于该期间范围之外的试运行销售不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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