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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摄影的表达功能的现象学实现机理

发布时间: 2009-09-01 17:43:54

在用现象学理论探讨摄影表达功能实现过程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什么是现象学。

现象学的创立者是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作为对前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承接和过渡,胡塞尔在笛卡尔、康德认识论的基础上,重新提出与宗教对等的自然科学知识得以成为真理的必要条件。从笛卡尔到康德及其以前,欧洲思想界一直存在上帝是否存在、科学是否成立的争论。毋庸置疑,这种争论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决定性影响。争论在康德那里得到了一种可以暂且得以接受的结果,知识的有效性得以暂且确立,上帝和宗教的地位也得以被保留,自然科学和宗教之间的矛盾得以调和。

胡塞尔在康德认识论的基础上,企图进一步为科学和知识的普遍绝对有效性建立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因此,他以世界被人类感知和认识的方式入手,从世界让人类感知的途径--意识--开始,深入的研究了意识运作的机理。暂且不论胡塞尔的工作对自然科学知识的绝对基础的作用,单单将意识作为现象学的核心研究对象就产生了一些列产物,现象学作为思想界的一场运动,给思想界带来了一场不小的震动,以胡塞尔现象学为主要根源,产生了存在主义哲学、解释哲学、语言哲学、分析哲学等新的哲学流派,西方思想界并由胡塞尔现象学开始逐渐进入后现代时代;同时,现象学方法成为继“假设-实验”方法认识世界之后的另一种方法,尤其在于对人、人的生存状态、人的心理世界等方面的研究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以现象学思想中意识流理论为基础的意识流表现形式(包括以著名的卡夫卡为代表的意识流文学、意识流电影和著名摄影家布列松加入其中的法国现象学流派艺术家团体等)也在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艺术的表现形式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现象学向我们解释了意识运作的机理。在胡塞尔看来,人的意识就像一条涓涓溪流,一条“体验经验之流”(Erlebnisstrom)以时间为基本结构,以记忆的图景为基本内容,以意识的意向性实体为主要运作机构,将世界的客观存在物“给与”(或者说“显现”)于意识的“感官经验”在意识内部整合、建构,并将其形象呈现到我们的先验自我意识里。哲学上,这种呈现出的对象的意向性形象并不是客观存在物的存在真相。同理,现实生活中,我们对所看到的事物的理解有时候并不是那个事物的真实面貌。导致这种差异的并不是人类认识的主观性,因为意识的主观性只存在于人类的后验自我意识中,而人类经验的有限性超出我们的体验范围,普遍存在于我们的先验自我意识中,与后验自我相比,先验自我更具有根本性。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里,意识的意向性是超越于不同人的各自不同的主观性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意识的意向性是抽象、普遍存在的,是一种客观实在,不能被任何人的后验意识感知,不受任何人后验意识中的主观性影响,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

明确了人类意识的作用机理之后,现象学进而提出,我们认识世界应该仅留下极少数不言自明的公设,抛开一切已有的逻辑、观点、成见、经验、思想、理论,“回到事情本身”,仅就现象而言现象,然后,在本质,甚至本质之后的绝对存在的基础上,理解现象,也就是世界“给与”我们、“显现”给我们的“感官经验”的“意义结构”。

 

对于摄影作品来说,一幅摄影作品,如果是稍微严格的摄影作品,或者说照片,无疑必定具有一个核心,这个核心被称作“主导对比”。在艺术原理上,对比作为表现手段,具有一种突出的功能。主导对比是具有主导性突出的功能。对于摄影而言,处于照片中主导地位的必定是照片的主体,在照片的形式上,必定在构图、明暗、色彩、景深等对比性形式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因而能够让观赏者*时间将目光聚焦于其上。

一幅作为一个整体的摄影作品对于观赏者来说,在哲学上,恰恰正是脱离了一切已有的逻辑、观点、成见、经验、思想、理论的“感官经验”。当一个观赏者首次欣赏一幅摄影作品时,照片作为一种“感官经验”“显现”给观赏者,并且,首先“显现”的就是照片中的主导对比部分,也就是照片中的主体。

对照片主体的“显现”,意识的主要活动内核--意向性实体--的接收到的“感官经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感官经验的材料层次:

质料(照片的构图、明暗、色彩、景深虚实、质感等直接与感觉相联系的摄影表现形式)、材料(意识流之中储存的曾经的感官经验)、感性内容、基源性内容、透视变化;

感官经验的意向性层次:

意向性活动、呈现,表达或赋意。

德语“Noema”,即意向性实体,是超出经验的自我的意识中的一种固有结构,一种“先验自我”意识中的结构,也是一种对对象的规定性的范型(规范类型)与所其呈现出的对象形象的综合。先验自我是不可被感知的,我们把握“先验自我”的方式只能通过对认识过程的反思。基本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的双方必定同时存在,因此,与“先验自我”相对的,必定有一个“后验自我”与“先验自我”相反,后验自我可以通过感知把握。

当现象“显现”或“给与”时,先验自我意识便开始在意识之流中寻找一种规范类型,一种具有特定同一性的“类”,这种同一性是这个“类”所具有的特有规定性,是这个“类”中的各范畴的特征值,这些范畴可以是某些哲学中所认为的“基本哲学范畴”,包括:整体与局部、系统与要素、原因与结果、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在后验自我意识中将对象按照这个“类”的特征规定性呈现,再把呈现出的对象纳入到这个“类”所具有的特征规定性中去考察、核实这种规定性是否适用于这个对象。

当现象的“显现”不十分明晰时,意识便不能在意识之流中找到与此对象类似或符合的“类”的特有规定性,于是,出现了三种可能结果:

a、意识无法按照任何“类”的规定性去呈现此对象,于是我们不得不再次以更仔细和深入的方式尝试认识此对象,直到能够辨识、分辨“显现”的现象内部各范畴的特征值,且先验自我意识能够找到符合其范畴的规定性的“类”然后将其呈现;

b、意识的意向性实体用与此对象极大相似的“类”去规定、呈现和核实此对象;

c、如果最终无法找到具有此特征规定性的“类”时,意识的意向性将此次认识暂时搁置并且将与此对象的此次接触作为此现象的首次“显现”,于是将其内部各范畴特征值抽象化并置于意识之流中储存。

一张照片,或者一幅摄影作品,有时候不仅有主导对比,同时也具有次要对比。所谓次要对比是照片中对比次要强烈的部分,其对比的强烈程度和对比的地位仅次于主导对比,这个对比次要强烈的部分往往是与照片表达的中心--主体--相对的环境。当一幅照片中的环境部分作为一个现象“显现”或“给与”意识时,先验自我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再一次按照上述步骤对那些能够呈现其形象的对象,即照片中的环境呈现于后验自我意识里,从而告诉观赏者的后验自我意识:照片中的“环境‘是什么’”。

于是,在观赏者的后验自我意识中,具有了两个意向性形象的呈现,即照片中的主体和环境。

基本范畴作为哲学概念之上的元概念,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普遍说明性,因此,主体与环境的关系也可以分类,或者说,主体与环境的关系也符合基本哲学范畴的说明,并且,也属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基本范畴规定性的关系的“类”。当我们的后验自我分辨出主体和环境各自“是什么”之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又会在意识流中对照片的主体与环境的关系寻找其所属的“类”。

照片是二维平面媒介,如果我们拍摄的不是X射线照片或者红外线照片或者其他非普通意义上的照片,三维现实空间作为现象所“显现”的各种特性,比如透视性、明暗性、色彩性等都会毫无偏差被保留到照片中,从而使照片成为名副其实的现实的复现。因此先验自我意识对主体与环境的关系的的形象在后验自我意识中的呈现能够告诉后验自我该关系内基本范畴的规定性,从而使得照片中的主体与环境能够与后验自我意识中呈现出的拍摄时的被摄主体与被摄环境得以对应,并使得观赏者能够通过把握呈现出的此“类”关系的基本范畴特征值把握这张照片所表达的那个具有相同(主体与环境)关系的特性个体关系(照片的主体与环境的关系)所传达的内容和意义。

不可忽略的是,照片具有可创造性,当摄影作为一种艺术表现手段而不是纪录手段时,照片可能不单纯是现实的复现,某些情况下,主体被置于空无一物的环境中,空无一物意味着不具有次要对比,所以,此时也就无所谓环境,无所谓环境的后验自我意识的呈现,更无所谓主体与环境间的关系所属的“类”的呈现以及其意义的自我表述。因此,哲学意义上,把被摄主体置于空无一物的环境中表现必定是缺少内涵和意义的。

物理世界里,照片记录的是一个时间点。当拍摄者同时又是照片的观赏者时,在心理世界,意识作为一种流动的存在,其特性得以通过反思而把握。

在先验自我意识里,时间不再是物理意义上,有固定单位的,以“秒”或“毫秒”计算的一种事物的存在特性,而成为一种意识的基本结构,胡塞尔称之为意识的“内时间结构”。意识之流之所以具有这种结构,是因为在意识的内时间里,“当下”不仅是一个瞬间,而更可以向前延展成“刚才”,向后延展成“滞留”(胡塞尔的术语),而“刚才”和“滞留”又可以作为另外的“当下”这种“刚才”-“当下”--“滞留”结构相互勾连,具有无限延展的特性,并由于处于先验自我意识中,受到意识的意向性实体的作用而具有同一性,具有内部范畴的规定性,表达着这种内部范畴规定性的特征值。先验自我意识的内时间结构是一种无限可分又可无限延展,绵延相连的流动之河。

当一幅照片被拍摄,一个场景以及包含其中所有主体、环境被一同毫无偏差的记录在胶片上时,相同的场景以及其所有主体和环境也一同进入我们的先验自我意识的意识之流中。照片上纪录的是一个时间点,是一个瞬间,没有可分性,没有延展性;但是在意识里,我们自身的“感受经验”却具有特有的可分性和延展性。

当我们自己拍摄的照片,比如一幅旅游留念照作为一个现象“显现”给先验自我意识时,意识的意向性实体可以轻而易举的在意识之流中找到特定的各种范畴的特征值,而呈现在后验自我意识中的形象具有一种毫无疑问的确定性,我们可以因此确定拍摄当时的被摄场景以及其所有被摄主体和被摄环境。而这种确定性与我们观赏并非我们自己拍摄的照片的不同在于:确定所有被摄的一切的同时,后验自我意识中呈现出的东西,除了有能够确定的具有内部范畴规定性的所有客观性状,还包括拍摄当时之前和之后的相关的“感受经验”,这些“感受经验”是在我们意识之流中由照片的拍摄时点向前延展出的“刚才”和向后延展出的“滞留”而“刚才”又和“滞留”相互勾连,在后验自我意识里呈现出一条绵延的记忆之河。我们的后验自我意识将这个拍摄时点作为一个“当下”,嵌入到其前和其后的“刚才”和“滞留”中,从而形成一种“回忆”,于是,欣赏自己拍摄的照片时,摄影的这种记录性得以体现。这种自己所拍照片的记录性带来的是一种对我们拍摄当时所有客观性状的确定性,从而有别于观赏不由我们自己拍摄照片时的主观体验。

由于观赏者对于摄影作品,更多的只能被动接受地分析意义,而不能主动尝试地挖掘意义,观赏者绝大多数不可能抛开一切成见直面现象本身,因此,将现象学方法的最终归宿--抛开既有逻辑和观念去探寻现象背后的意义结构--应用于摄影仍然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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