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考试。自学考试制度继承*古代优秀文化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创造了以*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学为基础、辅之以社会助学或自学辅导的教育形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以后参加试点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原*教育委员会总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系统和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任务、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组织管理
1.中央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考委”):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教育部自考办设立的内部处(室)包括:自考综合处、自考文科处、省级命题指导办公室、自考理科处、自考助学指导处及考务与监察处、教材与出版处、科研处、信息统计处等相关(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
2.地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
3.主考学校
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4.委托开考
委托开考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行业*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向*考委提出委托开考申请,由*考委协调地方考试机构进行考试。自1985年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财政部、统计局、司法部等19个国务院部委的委托,开考了*经济建设急需的32个专科、本科和中专专业,为行业*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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