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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劳动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8-31 17:36:40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劳动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本市个体户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实行分类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分为开(执)业必备资格和从业上岗资格两类管理。

    有关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即持有由劳动行政*核发的《*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征书》、《*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其中从事纳入省规定开(执)业必备资格管理的相关职业(工种)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时,必须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具合法有效的相关职业(工种)的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才批准登记开业。从事纳入省规定从业上岗资格管理的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收该类职业(工种)的员工时,必须验明其证书。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时,必须向有关劳动行政*出具所招用人员的证书,劳动行政*方可为其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核发《职工劳动手册》等手续。

    二、加强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自1998年4月1日起,凡欲从事纳入本省首批开业必备资格管理的职业(工种),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其中个体工商户的持照人或从业人员中必须有1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者,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或从业人员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者,具备此条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才受理其开业申请。暂时未取得所须的,待持照者所送培训人员考核通过市劳动行政*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相应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专业(工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再发给其营业执照正本,允许其正式开业。对取得证书的人数达不到领取营业执照要求,但已有相应人数报名参加技能培训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办者,工商*根据实际情况,可先发给有效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其能筹办运作。

    三、大力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劳动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应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应配合劳动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统管此项工作。各区、县级市个协、私协应在市个协、私协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已纳入省规定的各种开(执)业必备资格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市个协、私协和社会上其他具有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开办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劳动局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发展规划,可批准其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加强对使用证书的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和工商行政管理*,必须重视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证书制度的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到规定时间仍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行政*和工商行政管理*均可进行纠正。对其中仍然不参加培训和鉴定领取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有权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待其领取证书后,才允许其重新营业。对目前在用的(包括从非劳动行政*和区、县级市劳动门取得的证书)美容美发、汽车摩托车修理、中西药营业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与电动器具维修工证或家电培训证书,可用至1998年6月1日。届时,上述工种将一律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从1998年10月起,对上述工种进行再鉴定,鉴定均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不再进行证书层次的培训、鉴定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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