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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厅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0-16 12:53:55

  为了加强外地驻广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的管理,做好外地与广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文化事业的繁荣,现就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原则上可在广州市设立一个联络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二、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做好沟通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影视方面的联络和信息工作,努力开展推动两地文化事业的繁荣,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须凭其所属的当地*的公函(附编制*批件),并经其所属的当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广州市经协办,下同)申报。由广州市经协办会同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编制*会签后,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以广州市经协办名义复函,并发给《外地驻穗机构登记证》。 

  四、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归其所属的当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如其所属当地*尚未设立广州办事机构的,则由广州市经协办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申报广州市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 

  六、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地区开展的一切活动,除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民政府一九九0年九月十四日颁布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接受广州市宣传文化主管*的指导。 

  七、本规定由广州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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