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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船舶交易须统一使用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 2009-11-18 00:00:00

  为促进广州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强船舶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15号)。此份通知从发票管理及委托代征印花税两方面出发,就有关船舶交易中的税收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近年来广州港航经济发展迅猛,逐渐占据现代产业与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位置。而随着广州港的发展,作为航运市场的硬件——船舶,也呈现出交易兴旺的局面,与此同时,它还带动了船舶修造、检验、保险、诉讼、仲裁、金融等相关服务业发展。基于船舶事业的发展,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它有助于培育和规范广州市船舶交易市场建设,防止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的税收经营环境。
   通知指出,今后广州市船舶交易必须统一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据了解,此新版专用发票统一由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开具。与此同时,为填补我市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漏洞,市地税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按产权交易合同万分之五税率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税。
   据统计,从10月29日开出*张专用发票后,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共成交船舶8艘,成交金额686万元,代征印花税6860元。成交量比上年同期明显上升,有效促进了船舶交易市场建设。(刘立飞  金小勋) 

政策链接:

《关于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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