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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发布时间: 2009-12-08 00:00:00
近日,广州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私营商贸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至2007年间隐瞒自有物业出租收入450万元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90万元。
据了解,该商贸公司主要经营场地出租,拥有繁华路段多套商铺的产权,出租率100%,但该公司账上却反映其经营状况不良,支出大于收入且连年亏损,其开具发票收取的租金收入远远低于同类同地段的租金收入。经过明查暗访,稽查人员掌握了该公司2004年至2007年每月真实的租金收入及月收支情况,查清该公司利用收据收取账外自有物业出租收入共450万元,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稽查人员根据税法规定,查补该公司未申报收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滞纳金、罚款共290万元。
广州地税强调,企业将房产出租的,应自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之日起,在规定申报期内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企业通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偷漏税款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麦伟菁 蓝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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