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会计培训网

税总、财政部明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9-12-02 00:00:00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房产税方面。通知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部方面。通知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课程开班,学校地址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广州会计培训网网站详细了解
咨询电话:400-850-8622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相关课程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热线电话:400-850-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