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10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续)

发布时间: 2009-12-16 16:15:05

     4、本科各专业考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后方可申报。

     5、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参加当次考试的《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还应该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6、自学考试考试机构依据《考生守则》管理考场、考生,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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