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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总结,年金实务17: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务处理实务

发布时间: 2021-08-08 15:15:19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总结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2014年《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里哪些是重点章节,谢谢!,2020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实务总结,详细步骤指导,个人所得税太难掌握?最全个人所得税知识点送给你,收藏一定用到,年金实务17: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务处理实务,税务师事务所的实习小结,请教:*行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交营业税??。

1.2014年《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里哪些是重点章节,谢谢!

2014年教材分为七章内容,其中前三章属于经济法部分,后四章属于税法部分。两部分同样重要。其中需要重点预习的章节为第二、三、四、五章。  1、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  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第三章支付结算法  重点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伪造、变造的区分)、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预付卡、汇票的类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尤其是商业汇票的背书、保证责任)、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3、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定要掌握(包括一般规定、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包装物的租金、包装物的押金处理的区分、商业折扣、以旧换新等特殊销售的处理要清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的处理要关注。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一个重点,尤其是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卷烟的纳税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扣除要重点预习,知道哪些不能扣除的项目。营业税的税目要能区分。  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要重点预习所得来源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含的项目以及税前扣除项目。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绝对是重点,关键点有两个:税前扣除的基础(是以工资、薪金为基础还是以当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和数字。  个人所得税中重点预习工资、薪金所得。比如工资、薪金的界定、计税依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科目来说,有如下六个学习建议:  1.《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准。对教材可分三步阅读:*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约占65%,考生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多花工夫重点掌握)。  3.练好基本功。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到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的知识点要特别注意。因为考试中60%以上的题目是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的。  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这门课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相当多,且前后容易混淆,怎样才能准确地记忆?一是要理解记忆,二是要系统记忆,三是要比较分析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更不要“押宝”式地记几个问题。  5.充分利用辅导书。考生一定要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辅导书,吸收消化知识点,独立完成习题。要仔细研究历年试题及答案。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方法;另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题型,掌握出题规律和把握试题的总体难度。  6.重视新增和变化内容。对于新增和变化的内容,一般没有以往的考试经验可以借鉴,有些知识点还晦涩难懂,需要考生加大复习的投入。

2.202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

十年老财务详细剖析202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句句干货,建议收藏备用!工资薪金所得_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节工资薪金如何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一、工资、薪资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工资薪金和所得税如何缴?第二节工资薪金发放 ,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一、工资发放筹划都有哪些思路?二、企业都有哪些筹划方式?三、如何筹划,个人所得税*1、年薪制工资发放筹划年终结算工资临界点四、工资+奖金发放筹划临界点第三节工资薪金发放,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工资支付风险都该怎么规避?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稿酬所得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特许权使用所得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资本与财产所得纳税实务与筹划技巧......篇幅有限,想要完整哒领资料点我哦!!

3.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实务总结,详细步骤指导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不同,账务处理要求、纳税申报步骤都会更多,今天分享一下有关一般纳税人的实操步骤总结分三个大点纳税申报概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和征收率特殊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申报流程增值税申报准备工作案例分析(账务处理)以某宾馆业务为例收入方面案例税额计算,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流程讲解内容较多,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

4.个人所得税太难掌握?最全个人所得税知识点送给你,收藏一定用到

2021年个人所得税如何让计算?起征点是多少?征收范围是什么?小编今天为大家总结了个人所得税所有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二.纳税义务人三.所得来源的确定四.所得税项目五.税率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八.税收优惠1.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2.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九.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十.征收管理......

5.年金实务17: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务处理实务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或“通知”)。 103号文明确了我国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模式、标准、主体和流程,文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公告)。 2021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文件(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对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一步做出了调整。 *部分:财税103号文件出台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一、年金计税模式调整为:EET(缴费、投资环节递延纳税,支付环节缴税)二、缴费、支付环节具体如何计税?(1)缴费环节“个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注)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MIN【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以2021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据此还可以推算出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每月*免税额是(106168/12)*3*4%=1061.68(元)*、先计算个人缴费金额员工个人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第二、计算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MIN【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第三、计算个人缴费*免税额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第四、对比个人缴费与*免税额不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员工个人账户(税前)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纳入当月职工工资、薪金合并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同时将超额部分放入员工个人账户(税后)注意不要除去个税(2)待遇支取环节“103号文”鼓励分期领取,体现企业年金作为退休后长期保障的制度意义和根本作用:1.退休,分期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退休,分期按季/年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3.退休,一次性领取以一次性领取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得按月分摊4.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后的余额,按前述有关个人领取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已纳税缴费额/全部缴费额】× 个人账户分期领取年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二部分:个税综合所得税改革 2021年8月3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税改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使用权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其他税档税率级距不变。 四、推进个税配套改革。推进*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2021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4号)文件(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对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调整。重点调整内容:一、废止: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第三条第1项:“1.个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3项:“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164号文件中关于年金领取时的纳税规定。(1)退休后领取年金的纳税规定。“个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解读】164号文件明确按月(季)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按年领取,无需再平均分摊记入各月,可直接依据新公布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简化了计算过程,对纳税总额无影响。【举例】按年领取60000元年金,164号文件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直接计算,103号文件均摊至12各月,然后按月计算后合计。(2)一次性领取年金的纳税规定。“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解读】对于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要求平均分摊记入12个月,可直接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此以外的一次性领取,均依据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附录: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企业方面的年金税务处理】可以参看:闻道雨辰:年金实务8: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所得税处理要点(以2021年北京市税务局处理意见为例)”

6.税务师事务所的实习小结

*毕业两年了,*期间所学的是市场营销专业,*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注册会计师这个名词,从那以后我就深深地爱上了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我为之而努力,为之而疯狂,老天没有辜负我这个傻傻的小子,没有辜负我这个执着的小子,记得*毕业的时候同学留言都给我留言:佩服你的执着。同学们佩服我考注册会计师的执着,2004年我*毕业,也全科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毕业直接派遣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我热爱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刚开始工作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顺利,由于我*所学的专业与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差距,*期间的实践也都与此没有太大的联系,就连真正的明细帐、总账、报表、凭证等都没有接触过,可是当年考注册会计师的勇气没有使我退缩,我相信自己的选择没有错,很快我成了项目经理的得力助手,项目经理也试着让我完成一些简单的项目,我没有让项目经理失望,两年里我将当时在*里所学的专业知识很灵活的运用到了工作中,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记得有一次审计一个刚刚设立的外贸公司,在做所得税审计的时候,我按照税法规定对单位在开办期间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计提了所得税,单位原来亏损,单位老总问我,我们确实亏损,怎么你们给我们审计一下还要缴纳所得税,我耐心地给他讲解会计上以及税法上是如何定义开办期间以及如何处理开办期间费用,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老总听后,接受了我的处理意见,老总随之问了一个问题,开办期间费用纳税调整如何规避,老总这个问题确实让我很难回答,我问他你们公司有开办期吗,老总回答他原来就是在外贸公司做的,哪有开办期间,他一直就有业务,我问他那怎么账面上几个月以后才有收入,老总回答那是会计没有提醒他,我说老总,那是你没有重视我们财务工作,你事前有没有问过会计,现在没有什么办法了,事情已经发生了,谁也改不了,这是法律规定的,老总点点头说小伙子好样的。工作以后我继续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的学习,所里也多次让我参加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仅仅2005年就参加了宁波市注册会计师组织的培训以及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继续的学习以及工作让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注册会计师,会计核算的规范离不开注册会计师,股市的发展离不开注册会计师,防范腐败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等等,我为所从事的行业而骄傲。两年的审计工作使我对这个行业某些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曾经在注册会计师专职方面查阅过国内外资料,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自己的见解: 有关**以及行业协会出台相关法规明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不同的专业机构执业,同时限制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不同的组织充当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曾经在会计师事务所如何从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过研究,并且形成文字,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一般是建立在“以质量规程为指导,以工作底稿为载体,从三级复核的组织结构为组织基础的质量控制流程”和“建立在专业人员的执业道德专业技术基础上的质量控制”。即使是三级复核体系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专业人员的执业判断和相互沟通交流,因而可以说“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就是人的控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突破目前重围也有自己个人的见解,并且形成文字,首先,应当强化行业的监管,净化行业队伍,吸纳优秀专才,其次,应当进一步扩大与国际会计界的合作,大胆“走出去、请进来”,加快提升执业水平,*,引导和促进国内事务所之间的合并,走强强联合的道路,使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与国际同行竞争的能力和优势。两年的审计工作也使我形成了我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习惯:1、细心:注册会计师最忌讳的就是粗心。2、今日事今日毕:不要将手上的工作推到明天,如果你的领导给你布置了任务而你不理解,千万要问清楚,你可以说:我再和您确认一下,再把你的理解重复一遍;这样才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3、微笑着面对每一个人包括你自己:不论开会、打电话还是其他事情。这样你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基本上你是一个令人欢迎的人,注册会计师是个中介行业,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服务顾客,同时也要让顾客接受我们给他们提出的整改意见,所以你必须微笑面对每个人,只有这样你才是一位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回首两年的工作感慨万千,在不久的将来我将成为一位执业注册会计师,这里面有我个人的努力,也离不开曾经带过我的项目经理的谆谆教诲,在这里我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7.请教:*行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交营业税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财政*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 企业所得税 (1) 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等。 (2) 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① 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二)不属于*摊派。 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有关*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据此,我们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②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时,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3) 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差异的总结 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 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 财企[2005]123号文件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 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 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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