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育婴师职业证考试地点公布
面议发布时间: 2021-08-10 20:15:57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2021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2021建筑工程行业的税收政策?,下列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是( )。,建筑企业如何征税,建筑行业,根据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最强汇总!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盘点2021年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建筑施工公司的税收政策??。
有关2021年建筑工程行业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个行业应该是很赚钱的,只是有的老板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那么您的收益可能会有很大一部分都得作为税收上交*,我想您应该很心痛吧,虽然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以及企业应尽义务,可是一个好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您该交的税一分也不少交,但是多的您也没必要交。 我们企业发展,从我们开始想要成立公司的时候开始就得把税收这块研究一下,如果老板对这一块不是十分精通,那么您招财务的时候就一定得好好把关了,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可以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不是一点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范围很广,工程承包方、工程施工方、建筑材料方等等,如果要小编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套税务筹划方案,那可真的是为难小编了,不过对于税收这一块,小编还是可以给企业提供一些选择的。 我们的园区对于有实力的企业都是十分欢迎的,尤其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竟这类的公司税收压力都比较重,都是需要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的政策主要是因为由于地方发展的不均衡而出现的,主要政策即是注册式招商模式。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详细的说一下有关建筑工程行业的税收政策,一起去看看吧。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现国内四川、山东、上海、重庆、湖北、江苏、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案例解析 重庆某建筑公司: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过受 增值税扶持可达7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扶持可高达280万元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建筑行业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海南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建筑公司赚钱不易,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管理个独或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全免,税负减半。 案例解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16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万全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7.5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企业财务及老板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是有必要的。
正确答案:A,D,E 解析: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涉及文件】 新《*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关键点】 一、区分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备不要自行采购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其他变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纳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和*间的利益分配,必须平衡好分配的关系,兼顾到双方的利益。建筑行业经营过程中要严控成本,合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一、建筑行业要有目标地进行税务筹划(一)、企业要合理节约成本合理节约成本也就是让企业的“纳税成本最小化”,经营的时候可以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化。(二)、注意避免税务风险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是合理合法进行,*提前进行筹划,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能力,尽*的努力去进行税筹,充分了解*的普惠性政策以及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运用,降低税负。建筑行业,根据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二、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很重要(一)进行税务筹划的理由建筑行业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是以利润为中心,过高的税收时刻困扰着企业。 法律允许范围内,企业无时不刻都想合理合法降低纳税额。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合理合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制定详细的方案,有效筹划。(二)建筑行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建筑业这个行业比较特殊,现行的低价中标制度加大了建筑业的资金流动压力,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建筑行业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是能有效降低企业纳税负担的,增强企业在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三、税务筹划具体办法(一)合理管理营业税 营业税贯穿建筑企业运营的始终。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规模时,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降低税负 首先是利用税额扣除法。 其次是延迟业主要求开票的时间。 *是在企业的工程结算后,业主代付的工程水电费、材料等可排除在开票范围之外。(二)管理所得税的税务; 建筑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是从建设项目实现效益的预期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是分别列出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工艺的研发费用进行核算。第三,是与施工企业内部或股东之间以内部借款或定向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四、利用*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 例如,2008年,中铁两局下属的一些子公司参加了西部大开发项目,公司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如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可以提出来,我们合作的园区是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入驻可以享受,部分行业存在限制,一旦企业入驻后,奖励比例高达85%!
税收优惠政策每年都会有,而一到年底,就是很多企业着重关注的点。很多在年中的时候就办理享受了,而有些企业是在年底需要的时候才开始。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是企业避免税负压力过大而选择的一种必要手段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2021年还可以享受继而持续到2021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吧。*种: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常见政策,解决成本)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有限公司等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税率在0.5%-2.19%之间,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率在3%左右。(明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否延续今年减征政策,只能拭目以待,现在没有准确答案。)第二种: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利好政策,特别是商贸、建筑等综合税负都高的行业)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到园区,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扶持。商贸行业核定之后实际企业所得税为1%,建筑和其他行业核定之后实际企业所得税为2.5%(建筑行业以分公司形式成立,无需新办相关资质)增值税地方留存41%,奖励扶持企业50%-80%第三种:一般纳税人奖励扶持返税政策(地方留存比例高,针对不缺少成本、进项企业)成立公司在园区,正常经营纳税,行业基本不限制(再生资源、煤炭均可)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扶持5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扶持50%-80%第四种:自然人代征(年底急需成本企业)无需成立公司,仅需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需到场,额度高,时效快。一个自然人一年*可开500万,一般3-5个工作日搞定,总税率在2.8%左右。第四种: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成功拿到高新认证资格之后,可以享受到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种:加计扣除同时,在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中,比较占据优势的还有加计扣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70%加计扣除政策。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0元(100×17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第六种:地方特色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常见的这两种之外,还有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主要看各地方*的政策发布政策文件,比如深圳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这些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财税干货资讯请关注【睿驰明雅】
在日常操作中,建筑业在财务上会碰到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以下几点:1.建筑企业以前买材料,采取的是买材料不开票的方法,去任何一家材料商,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取得进项税,买材料必须开票,成本自然就转嫁到建筑企业身上;2.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所有发生的成本必须有成本票,而且税务要求“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买票“行为风险加大。没有办法取得成本票,只能是利润,而利润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3.建筑材料品种多,来源广,企业取得进项票难度大。如石灰、石子、砂等材料,一般由个体户经营,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取得进项票。4.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建筑行业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巨大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还需要上交20%的分红税资金才可以正常的使用,这加起来高达45%的所得税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易桥云税-企业一站式税务筹划平台那么建筑行业该如何破局,降低税负,增加企业利润呢?这里推荐,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分析:江苏某建筑设计公司今年营业额为4000万,费用2000万,利润2000万,则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为2000万*25%=500万,股东分红个税(2000-500)万*20%=300万,则需要交所得税共计800万.①现在只需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一家新公司,业务转移,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地方留存的70%-90%的财政奖励,奖励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500万*40%*90%)=320万②在园区设立四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附加税:4.95万*6%=0.3万;个人所得税:500万*10%*30%-4.05=10.95万;总税负:(4.95+0.3+10.95)*4=64.8万节税高达80%以上!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总结:建筑业企业与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问题,政策相对复杂,且某些事项尚有争议或存在模糊地带,建筑业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其中的风险点。同时,建筑行业的老板和财务人员,应该合理利用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易桥云税,专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合理合法节税。旗下有“核定征收”、“园区返税”、“个体工商户/个独注册”、“灵活用工”等税筹项目。团队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法务、技术等领域的精英人才为一体,拥有超10年的实地项目操作经验,并有智能云端SAAS系统强力加持,掌握*100+自营园区资源。易桥云税官方咨询热线:400-808-3667易桥云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钢结构建筑工程营业税政策前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2002年9月1日*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即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对钢结构建筑行业来说,主要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的问题。 文件指出:纳税人(本文指一般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简称两条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据文件精神,只要是满足文件规定两条件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都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按文件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并分开缴纳流转税,否则,只能计征增值税。 举例:A企业厂房由B建筑公司(具备建设行政*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2008年12月中标厂房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钢结构材料2000万元,建筑劳务1000万元。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B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若A企业厂房由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施工(不具备建设行政*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按照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C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税营业额为3000万元,实际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000×6%=180万元。 二、2009年1月1日后政策规定为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新《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新的两个《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又进行了特殊规定 : 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新修订的《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局确定。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无论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都应分别征税,不需要再“列举”自产货物的范围了,[2002]117号第三条已成为多余的了。因此,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列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自产货物(第三条)被《*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取消,但具体操作还需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程序办理。因此,在现行政策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进行钢结构房施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施工,对自产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增值税,对建筑劳务收入和其他外购建筑材料部分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未注明货物的销售额和劳务金额的应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劳务金额。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B公司进行钢工程施工,B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假设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C公司进行施工,外购材料50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500×3%=45(万元),C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500×6%=90(万元)。 可见,新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对纳税人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更全面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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