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教学

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提供建筑劳务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8-11 18:24:30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11个实务问答!你必须要看看!小白必看,实操分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选择争议与实务处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提供建筑劳务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建筑施工增值税3%、6%、9%、13%分不清税率,享个独政策,建筑行业税务处理怎么做?从业10年的财务经理,一招解决建筑行业财务难题!,我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的计算基础是???。

1.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11个实务问答!你必须要看看!小白必看

根据大家关注的热点,小编整理了一下关于建筑业服务增值税11条问答,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提过的问题?1.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1〕32号)规定:“一、自2021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2.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条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3.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0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6.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8.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9.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0.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什么信息?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来源: 山东税务

2.实操分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选择争议与实务处理

一、建筑企业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政策由来营改增是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争议的最初原因,但并不仅限于此,最早关于建筑企业选择计税方式的文件是财税2016年36号文,设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老项目的判断关键是开始的时间节点,同样是自36号文附件二做了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争议一:没有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合同怎么界定?通常情况下当然是应当有合同,如果特殊原因没有签署协议,可以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但实际开工如何界定?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方能认可。争议二:与总包相关的专业分包如何界定?对于很多大型工程来讲,除了总包还会有专业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技术分包,如果总包是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分包项目应如何界定?*种可能,专业分包可能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专业分包方需要与总包方签署施工合同,但如果专业分包方开工是在营改增后如何界定?如果按照施工许可证,专业分包是没有单独的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总包的施工许可证判断是否可以?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在总包工程内容之中,因此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出台了文件或者答疑,认可这种方式的专业分包可以按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第二种可能,专业分包没有包含在总包合同之中,专业分包只能同总包方签署施工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包工程不包含专业分包,因此我们认为专业分包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而不是总包的施工许可证时间来判断新老项目。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倾向于单独判断,而不是并入总包判断。因此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如果是房地产公司,其实也属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这就造成专业分包和甲方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带来麻烦。实务中可以变通的解决方案是考虑将专业分包操作成甲供工程,一样适用简易计税。三、清包工方式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建筑劳务、土方等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由于清包工较为清晰,实务中争议不大。四、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的争议与处理甲供工程是争议*的一类项目,最主要争议点在于三个:争议一:哪些东西可以作为甲供工程的认定标准36号文中对于甲供工程还是做了界定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句话中对于可以认定甲供的列举了三类,设备、材料和动力。这里的设备和材料都应当是直接用于工程之中,并构成工程主体的材料与设备,如果是工程机械就不属于甲供之列。动力是极为特殊的一类,在工程之中,最常见的动力当然是电力,那也就意味着如果电力甲方直接采购供应,乙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实务中常常遇到的案例是建设单位工程用临水临电立户在自己名下,但需要同施工单位结算,这种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逻辑必须开发票给施工单位。如果不愿意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其实也可以选择水电甲供,这样的话可以按照动力甲供给施工单位项目一个增值税计税方式的新的选择。争议二:甲供的比例多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文件原文的说法是全部或部分,部分究竟是多少没有清晰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有哪怕一小部分做了甲供,施工单位就可以选择甲供。争议三: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36号文的措辞是“可以选择”,那就意味着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实务中常常因为这个选择权受到来自甲方的压力,很多甲方将大头材料拿走甲供,然后要求施工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无形中加大了施工单位税收压力。最终这个问题的解决促成了一个新的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明确界定,如果建设单位将四种主材的全部或部分自行采购,总包单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措辞的改变本质上是对于施工单位总包企业的保护。本文为焦点财税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焦点财税

3.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怎么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自建自售,应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

4.建筑公司包工包料提供建筑劳务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属于外购而非自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依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按规定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5.建筑施工增值税3%、6%、9%、13%分不清税率,享个独政策

  建筑施工增值税3%、6%、9%、13%分不清税率,享个独政策  建筑施工行业税收压力一直很大,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成本票,缺进项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占比高,如何正确有效的缓解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压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压力大的原因1. 成本票来源复杂,部分项目无法获取正规发票或票据不足  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票涉及事项较多,例如材料、劳务、安装、设备投资支出、工程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材料运输费、采购保管费项目管理费等等,虽然大部分支出是能够获得发票的,但是很多时候为了更低的价格,供应商可能就不出具发票了,这样一来不少环节又缺少成本票。  2. 供应商组成不同  建筑施工行业的材料大多都是根据项目工程所在地进行采购,通常不是特别大量的情况下,企业都会找更有价格优势的小规模供应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仅需1%的增值税率,也就是出具1%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这就间接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压力上升2%。 3. 部分隐形成本无法获取成本票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想要获取一个工程业务,难免有不少招待费,而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基本不可能做进成本。  经常有施工企业咨询:增值税3%、6%、9%、13%的税率怎样区分?(一)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  施工企业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实行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为适用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2)、为清包工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6%的增值税率作为施工企业来讲,很少涉及,主要是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业务。  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一般计税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就越少。所以,施工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商品及接受服务时,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样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三)适用9%增值税率的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率为9%,这是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基本税率。适用于下列情形:  (1)、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工的工程项目;  (2)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但甲方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建筑工程项目,但甲供工程及清包工工程除外。  (4)涉及到13%的情形。  施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工程材料,比如钢材、木方、模板、各种管材、真石漆、乳胶漆等,以及租赁施工机械等有形动产,可以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何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 1. 加强财务核算  加强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规范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构建财务信息沟通平台、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完善支付审核评价体系、加大内部审计的力度、实行开支权限控制制度  加强企业索票意识:企业应尽力在交易过程中谈好发票问题、不要贪图更低的单价、让产品导致涉税风险,更不能应为无法索取票据而让利润虚高。2.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1)个人独资  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对主体公司实行业务分流,一些贸易销售类公司可以把传统的技术*和销售*分离出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售后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案例分析:  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一年不含税营业额为900万元,房屋、人工成本及各项费用共200万元可获取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部分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取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将面临高额税负。我们建议企业将业务拆分成两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900*6%=54万  附加税:54*12%=6.48万  企业所得税:(900-200)*25%=175万  个人所得税:(900-200-175)*20%=105万 业务分流,成立个人独资,合理节税:  增值税:450*1%=4.5万  附加税:4.5*12%=0.54万  企业所得税:0  个人所得税:9.45万  纳税总额:14.49万*2=28.98万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则主要针对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一般是按照园区留存税收的40%-70%,企业可以在园区内注册分公司、子公司或成立新公司,对于企业承接业务没有任何影响,行业几乎无限制,不论是服务业、咨询业、商贸业还是建筑工程、生产销售等行业,都可以入驻园区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扶持方式实行“先征后扶持”,当月上税,次月扶持,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超级纳税大户,一企一议,可以申请享受特别财政扶持政策。  案例解析:  江苏某建筑工程企业,年利润12000万,增值税680万,企业利润高,税负重,希望能合规节税。  增值税:680万  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  合计:3680万 该企业入园后,增值税可以享受高达194.3万,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高达1071.4万即:入驻我们园区的该企业,可以享受高达1265.7万的扶持。

6.建筑行业税务处理怎么做?从业10年的财务经理,一招解决建筑行业财务难题!

大家都说工业会计很难,小编觉得建筑行业比工业会计更难!公司如果没有施工资质还需要*,进而产生了“总包、服务费、管理费、配合费等等”名词。施工工人又要涉及到劳务派遣,直接招工人,包工等等多种形式,甚是麻烦。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风险。一个从业10多年的财务经理,用一招解决了建筑施工行业涉及的税务难题:纳税筹划的3大要点,4大自查清单,建筑企业的涉税处理。建筑行业税务难题一、建筑行业纳税筹划3大要点1、关于建筑行业个税申报及社保筹划2、建筑行业用工形式3、招投标中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4、既有一般,又有简易计税,进项如何抵扣?二、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1、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2、必须注意的三点三、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三个重点......四、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分析1、*经营业务经济合同风险分析2、总包收取服务费、管理费、配合费的税务风险3、工程成本—人工费的涉税处理4、工程成本—专业分包的涉税处理5、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抵扣票据的相关分析6、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7、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介绍......说明:由于篇幅有限,今天建筑施工企业涉税处理方法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点/赞/后/,/评/论/“/想/要/”/私/我/资/料/领/走/~

7.我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的计算基础是?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方式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

通过小编辛苦整理的相关知识: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相信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课程开班,学校地址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会计教学网站详细了解
咨询电话:13140882082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相关课程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热线电话:400-850-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