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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汽车维修有“保质期”

发布时间: 2009-02-03 00:00:00


    本报讯   (王 文) 从今年元旦起,浙江省温州市运管处启用了新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维护的,检验合格后,均要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附上质量保证期。

    随着自备车使用日益普及化,市民对汽车维修和保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大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维修有专门的技术规范要求,市运管*为此特制定该项新制度,用于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

    新制度把机动车分成3类,推出了相应类型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以三种颜色区分。其中,营运大中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维修,为橘红色;普通营运车辆的维修,为绿色;非营运(自备)车辆的维修,为蓝色。

    新制度要求,机动车修理企业凡是对机动车进行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均应实行竣工检验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对检验合格的车辆,要签发相应类型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将车辆交付使用,车主也可以拒绝接车或支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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