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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跨校考研经济,谁有南大经济法考研资料

发布时间: 2022-11-15 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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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考研|南京*经济学考研备考攻略

南京*,简称“南大”,是*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重点*,位列世界一流*建设高校(A类)、211工程、985工程,为九校联盟之一。南京*商是我国*所商,在经济学领域非常厉害。2021年,南京*入选A类世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15个*入选世界一流*建设名单。南京*经济类的初试专业课考试科目为“919经济学原理”。可以看出,南京*“919经济学原理”指定教材绝大部分是南京*老师自己编写的教材,而且总体不难。关于指定教材,说明几点:*,《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这本书前半部分是微观的内容,后半部分是宏观的内容,这些内容很大一部分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教程》两本教材相同。从近三年的真题看,很多考点都能在《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这本书上找到答案。所以,比起其他两本,《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非常重要。第二,梁东黎《微观经济学》和沈坤荣《宏观经济学教程》各有配套的学习指导,不过微观经济学的学习指导作用不大,强烈推荐《宏观经济学教程习题解析》,里面部分名词解释的答案对整理宏观的名词解释有帮助。第三,尼科尔森《微观经济理论-基本原理与扩展》这本书不是考试重点。从历年考研真题看,考题中有一道计算题出自于这本书的课后习题原题或者例题。建议,大家在9月份以后(基础好了),做做该书特别是消费者理论和厂商理论考题。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反押题越来越严重,微观经济学的计算题也不只是尼克尔森的书上例题,也有其他类型的习题会出现,因此可以多看看其他985高校专业课考研真题,不应该只局限于已有的指定教材,多方面发散才有可能融会贯通。第四,特别宣传,我们特意编写了南京*经济学配套的题库,通过刷题和配套的课程,得高分的可能性很大。关于专业课考试题型,说明几点:*,从历年真题可以看出,名词解释超纲概率很小,通过整理背诵一般都可答出,但是“919经济学原理”中名词解释分值6分,这就是意味着不能简单的就进行解释,要做到解释内容和扩展内容相结合。第二,“919经济学原理”计算题不算难,只要加强平时计算的练习,考试时按照题目要求写出来就可以了。第三,“919经济学原理”问答题总分90分,这直接决定着你经济学总分的高低,所以对这部分一定要重视。考题还有一个特点,很多考题在书有现成答案,所以考试尽量按照书上的条理进行回答,能分条写的尽量分条写,能画图的一定要画图。2021-2021年,南京*初试科目为“919经济学原理”的专业录取情况如下:南京*经济学复试分数不低,原因在于南京*名气很大,报考人数较多;再者南京*的推荐名额较多,这使得考生可竞争的名额较少,竞争非常激烈。要想考南京*,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南京*录取时采用的是“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的总成绩排序,从高分至低分录取。这就要求你要想在复试中求稳,必须在初试时更加努力,取得较高的分数,以增加录取的筹码。神奇的是,考生最终排名成绩和初试成绩完全吻合,说明重点是初试。

2.南京*经济系考研

你*去看他们09年的招生简章.一般情况参考书目是不会变的,但是也不排除变化的可能.还是以学校的明文规定为准才好啊.

3.南大的经济系考研好考吗

经济系应该是热门专业吧,越热门的当然考研就难点的啊。再难也有人会考过的,所以要给自己信心哦,好好学就是了,准备充分点!成功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加油吧,欢迎进我空间看看里面我收藏了一些考研相关的事项。

4.南大考研—经济学课本

选*版本,如果找不到,老的版本也是可以的。参考书这么多,肯定不会考书上的。你掌握知识点就好了,其实都是差不多的。又不是前沿*,都是理论研究

5.谁有南大经济法考研资料

附:南大09经济法考研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审慎监管原则 2、国债 3、实践性合同 4、侵权损害事实 5、商辅助人 6、票据抗辩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 1、试用经济法原理分析下列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 法执行。” 2、试述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3、秦某和吴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扭打在一起,秦某气不过,当众人面说吴某妻红杏出 墙,嘲笑吴某当了绿乌龟。村上人都嘲笑吴某,吴某撒手回家和妻子发生争吵,之后独 自出门喝闷酒,后遇其堂哥,被堂哥说丢了家族的脸。吴某一气之下找到秦某将其脸打 伤,面容损坏。秦某起诉吴某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26万元费用。吴某认为 这样的结果过错在于秦某侮辱他的名誉和人格在先,应该实行过错相抵,他只愿意承担 一半的责任。 (1)什么是过错相抵原则? (2)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相抵,为什么? 4、依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实行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什么?谈谈你的 评价? 5、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 6、某国企2001年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摊了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依据当时的公司 法规定:“公司股东转移股份给非股东的第三人,由全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同 时章程规定“由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2006年9月,公司总经理S想转移其股份,就向 其他股东发出告知,30日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他就向非股东转移股份。因为其他股东 认为价格过高,没有人愿意购买,也就没提出异议。S在告知发出的第30天,而股东会还 没有召开之际,毅然将其全部股份转移给其70多岁的老父亲,但后因公司认为其不合理 ,不予办理转移手续,S和其老父亲将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是否支持S和其父的诉讼请求。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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