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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美容业*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24 21:00:43

【名称】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贸易)厅(局):
 
  为加强对美发美容业*技术交流竞赛流动的管理,提高评委队伍素质和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水平,我部制定《美发美容业*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章名】 附件:美发美容业*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条 为促进*美发美容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一级和*二级。
 
  获得*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国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一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含特一级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性技术比赛评委;
 
  (三)在专业理论方面的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
 
  (四)有反映时代和高于现实生活的审美水平,在发型设计、修剪、造型技术及美容化妆技巧等方面能够不断创新;
 
  (五)熟悉基本的英语专业术语。
 
  *二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技师(含特二级师)以上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或者在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获得过冠军;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一、二级评委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美发美容业*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美发美容业*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饮食服务行业主管*负责推荐*一级、*二级评委候选人,报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二)候选人须通过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美发美容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评委有效期一般为每届5年。每一届有效期满,须参加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组织的考核、审查。
 
  经考核、审查合格者,*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一级评委,其资格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评委候选人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一级评委将被降为*二级评委或取消其*评委资格,*二级评委将被取消*评委资格。
 
  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随时取消*评委资格。
 
  第七条 *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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