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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5-03 00:00:00

    一、*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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