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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领会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9-09-20 10:31:29

1.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有就业要求,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   (2)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劳动合同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3)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则是法定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款等,这些规定使劳动合同成为法定要式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不具备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2)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法定条款之外规定其他补充条款。常见的约定条款有以下内容:试用期限、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劳动行政*一般推荐使用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企业管理的一般状况制定,部分条款可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差距,因此企业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的修订和补充,使其符合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不可缺少,可以将企业依法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通过附件的形式使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化。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统一,否则该项条款有可能成为无效条款而丧失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立法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①劳动合同续订的原则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相同。②提出劳动合同续订要求的一方依照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③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④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既未终止又未续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两类。当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退休、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在实际操作中,习惯上提前30天通知。当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消灭、不可抗力因素、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等因素导致劳动合同因故终止时,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办理相关手续。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同上。③经济性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其增加部分分别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和*。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4.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被称为“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1)集体合同的内容: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劳动行政管理*没有推荐集体合同的标准文本。通常情况下,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①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条款;②一般性规定:规定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包括员工录用、合同变更和续订、解除和终止、辞职辞退、有效期限、集体合同的条款解释等规则。③过渡性规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④其他规定:此条款一般作为劳动条件标准的补充条款,规定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2)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集体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其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转向协议;我国法定集体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作协议。集体合同均为定期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在集体合同的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①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则是企业和劳动者个人。②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企业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和义务为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③功能不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为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设定具体标准,并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④法律效力不同:具体合同规定企业的*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一律无效,因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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