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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知晓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 2019-10-12 10:34:15

想知道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是指不受外来力量控制、支配,按照一定之规行事。独立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职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现在恒企小编给大家带来注册会计须知道的知识。  

审计独立性有关概念及理解  

1.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及其演变  

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哲学》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讨论包含了两个方面: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种印象。  

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对独立性的概念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的2009年CPA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给出的独立性定义描述为: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收到损害,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2.对于独立性的理解  

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的主体:审计独立不仅指审计人员的独立,还应包括审计组织的独立。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审计、民间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基本上是以审计组织的方式存在。因此,如果审计组织不能独立于被审计组织之外,审计人员就无独立性可言。反过来,即使审计组织独立于被审计组织之外,而审计人员则可能与被审计组织有着正式和非正式的各种联系。这种联系也会妨碍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成员个人的客观性也决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所以,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是彼此密切相关的两个审计主体层次;相对于谁独立:“服务于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尽管注册会计师是受托执行业务,并向受托单位收取费用,但他所承担的却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缺乏对公众的责任,失信于公众,就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极大的危机。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独立于委托人,还要与其相关团体保持超然独立,以实现其对公众的责任。  

保持CPA审计独立性  

重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要从根本上改变审计主体失去来自所有者的约束而主要受制于经营者的状况,就必须对产权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寻求新的所有者职能行使主体,以求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来说,一方面应赋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强化其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应赋予企业监事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削弱经营者的权力。此外,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大流通股的比例,也能使公司产权得以明晰,使来自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督力量得以加强。这样,就能够解决现有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改变CPA受聘于经营者,又要监督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改革我国现有的审计制度  

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追求利益*化的行为与维护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行业监管*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独立,也可以考虑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由相关的管理*在被审计单位相适应的范围内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这样也可以保证CPA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  

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此种服务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因此,应鼓励和引导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等非审计业务。  

同时,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可由公司董事会中推选几位成员组成,负责帮助审计人员保持对管理当局的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作用,研究细化CPA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独立性的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联合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例如,有关*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外,还可适当考虑增加披露非审计服务收费以及要求委托人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  

(1)健全法律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审计舞弊与合谋事件之所以从出不穷、屡禁不止,主要是作弊风险与作弊收益比太低。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对违法违规者的惩治力度很弱,诉讼成本往往高于诉讼收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似乎零,这无异于在诱导注册会计师舞弊,从根本上严重威胁了独立陛的保持。据中注协公布的数据,从2004年至2008年,行业共对近6000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137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4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公开谴责,对435家事务所和62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行业内通报批评。  

在这些处理中,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人员的寥寥无几,处罚力度明显过轻,由此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违规成本是相当低的,与巨大的违规收益相比,违规成本显得微不足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谋取巨大收益而放弃独立性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加大问责力度。一是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受害投资者、债权人的司法救济,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减少对被诉讼主体的过多限制,尽快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且只有让违规成本远远超过违规收益,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保持独立性的自觉性。

(2)理顺委托关系,减轻外部压力。目前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审计关系演变导致的审计委托人的实质性缺失。社会审计产生于因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双方的主观需要而存在。  

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与经营者(管理层)在形式上市分离的,实质上是一体的,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审计需求,但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才不得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形成了“自己聘人审自己”的尴尬局面。由于委托者与被审者站在了同一阵线上,而且手中掌握着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审计工作的配合权、审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权等王牌,从机构上、人员上、经济上彻底打破了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鉴证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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