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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模具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9-02-20 00:00:00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模协) , 英文名称为 HEILONGJIANG DIE&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写 HLD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地方性行    业组织,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    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92 号(哈尔滨工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省模具行业现状,研究我省模具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     建议。


 (二) 协助有关*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我省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     化、国产化、专业化及商品化水平。


 (三)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有关*委托或指定的模具攻关课题的研究开发,开展模具技术咨询、     诊断、鉴定等有偿服务工作:组织先进模具技术成果转让,交流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     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四)  协助企业做好模具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消化吸收,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五)  组织省内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出国考察学习,不断提高全省模具企业职工     素质;


 (六)  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举办模具行     业、相关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


 (七)  开展我省模具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调研、论证、认证和协调仲裁工作,协助*模具工业协会组     织模具产品的鉴定、评优、表彰等活动;


 (八)  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模具方面的技术资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工业发展的技术信息;

 (九) 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十) 接受**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从事模具研究、开发、生产的模具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愿意履行会员权     利和义务以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并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在模具生产、技术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工及经营     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先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协会批准入会的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 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模具技术咨询、诊断、模具攻关和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与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及时向协会提供模具生产、管理技术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时反映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本行业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顾问     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模具企业的代表为主体,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通过聘请省模协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单;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 2 / 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 / 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


 

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      代表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办公室)、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面向会员并为会员服务。专业      委员会的工作受常务理事领导,其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协调。专业委员会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      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在理事中聘任。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工作条例,不另立章程,不发展      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给予的资助;


 

 (四)  开展攻关、培训、成果转让、诊断和咨询等各项技术服务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五)  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      于下列项目:


 

 (一)  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二)  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  本会开展各项行业活动的支出;


 

 (四)  资料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刊的支出;


 

 (五)  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奖励的支出;


 

 (六)  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一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2003 年 8 月 14 日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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