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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模具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9-02-20 00:00:00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模协) , 英文名称为 HEILONGJIANG DIE&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写 HLD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地方性行    业组织,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    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92 号(哈尔滨工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省模具行业现状,研究我省模具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     建议。


 (二) 协助有关*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我省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     化、国产化、专业化及商品化水平。


 (三)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有关*委托或指定的模具攻关课题的研究开发,开展模具技术咨询、     诊断、鉴定等有偿服务工作:组织先进模具技术成果转让,交流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     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四)  协助企业做好模具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消化吸收,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五)  组织省内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出国考察学习,不断提高全省模具企业职工     素质;


 (六)  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举办模具行     业、相关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


 (七)  开展我省模具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调研、论证、认证和协调仲裁工作,协助*模具工业协会组     织模具产品的鉴定、评优、表彰等活动;


 (八)  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模具方面的技术资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工业发展的技术信息;


 (九) 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十) 接受**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从事模具研究、开发、生产的模具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愿意履行会员权     利和义务以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并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在模具生产、技术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工及经营     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先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一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2003 年 8 月 14 日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电话:+86-0451-86402406 邮编: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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