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填制规范与会计凭证的汇总和保存
会计凭证的填制规范
(1)原始凭证在任何一笔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写。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确保项目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自制的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业务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2)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填明13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等。经过制单人、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据此记账。
(3)人手记录的会计凭证不得刮擦、挖补,也不得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填制发牛错误时,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画线或另行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予以改止。以画线方式更正时,应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或签名。
会计凭证的汇总和保存
(1)在汇总各种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时,均须记明凭证种类,张数,起讫号码和所属年度、月份,并由相关人员签证、归档保管。
(2)根据行业或酒店规定需要永远保存的重要凭证,应单独进行保管,并在该项原始凭证和有关记账凭证上加注保存说明。
(3)对外开出的凭证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副本或存根卜.所记载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与正本一致。副本和存根应妥善保存。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附于原编号的副本或存根之上。短缺或无法收回的凭证,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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