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育婴师职业证考试地点公布
面议发布时间: 2008-11-16 00:00:00
*条为了提高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规范公务员的服务行为,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规范》,本着让群众高兴、让社会满意,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事,按《规范》妥善解决督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成立局督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政策法规处长、机关党委书记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督查工作小组设监督电话:83186969,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履行服务承诺制、办事指南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在处理行政事务、接待来访群众等提供服务时是否遵守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二)对投诉电话进行调查,界定和处理“有效投诉”。
(三)受理公务员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督查工作方式:
(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半年和年度总结,对照《规范》,检查本处室、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规范》的情况,找出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书面送局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局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抽查前七天,由督检小组办公室通知被查处室和单位,告知抽查的内容、时间、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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