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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08-11-16 00:00:00

*条为了提高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规范公务员的服务行为,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规范》,本着让群众高兴、让社会满意,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事,按《规范》妥善解决督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成立局督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政策法规处长、机关党委书记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督查工作小组设监督电话:83186969,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履行服务承诺制、办事指南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在处理行政事务、接待来访群众等提供服务时是否遵守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二)对投诉电话进行调查,界定和处理“有效投诉”。

(三)受理公务员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督查工作方式:

(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半年和年度总结,对照《规范》,检查本处室、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规范》的情况,找出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书面送局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局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抽查前七天,由督检小组办公室通知被查处室和单位,告知抽查的内容、时间、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3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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