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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提醒企业进口电池须备案

发布时间: 2009-05-09 00:00:00

  日前,江苏张家港某中德合资企业进口的电池被张家港检验检验局责令退运。检验人员在检验该公司进口的叉车时,发现这些叉车是以电池作为动力来源。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所有电池产品在进口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取得备案书后方可进口。而该合资企业的电池没有进口备案书。据此,张家港局作出了电池退运的决定。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2000年,*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该《办法》规定,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电池的结构、电化学体系以及电池汞含量检测的结果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

    检验检疫*提醒国内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研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违规”行为,从而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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