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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水电局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6 03:43:09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以及市*《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8号),结合我市“九五”期内防洪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所需资金情况,现对我市市区征收防洪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为“防洪费”)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二、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出口商品营业收入或对外劳务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三、公共汽车、电车,轮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营运企业,所取得的营运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四、不便按营业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依率计征防洪费。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单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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