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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人民*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6 03:41:25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 96]95号)(略)转发给你们,现就通知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自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依法申报纳税。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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