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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法规培训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宣贯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 2009-08-19 00:00:00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使地方认证监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了解认证认可法规,贯彻落实和解读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根据认证认可“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认监委于8月10-12日,在宁夏银川市举办了认证认可法规培训暨117号令宣贯工作会议。*认监委副主任谢军出席并讲话。来自质检系统地方两局、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代表共计9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介绍了近两年公布施行的涉及认证认可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界定等问题。同时,对117号令的起草背景、修订经过,以及主要制度、重点条款的理解进行了解读。*认监委认证部对前一阶段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谢军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117号令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结晶,反映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更高要求。他要求,要进一步强化认证认可立法、推进认证认可执法,为认证认可事业的科学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要正确理解117号令施行的重大意义,做好117号令的学习和贯彻工作。

  他强调,地方各级认证监管*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117号令的条款,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辖区内的认证活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要按照117号令规定的工作程序、行为规范、责任和义务开展活动,确保其认证、检查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认证的有效性;地方各级认证监管*要在辖区内、企业中广泛开展117号令的宣贯活动,使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人”的观念,自觉遵守117号令的规定。他说,我们要以117号令的实施为契机,*、机构、企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为进一步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性,为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3日,制定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5号令),建立了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7年多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标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发展,5号令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与《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上位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监委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5号令的修订工作,并经*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后,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5月26日正式以*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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