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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发布时间: 2009-08-11 00:00:00
近来*有关*陆续发布了一些新的汽车产品*标准,同时对一些原有的*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及《机动车辆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机动车辆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2005)中涉及有关*标准修订及新纳入强制性认证的*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新制定或新修订标准情况见下表:
标准号及名称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标准中有关过渡期规定 | |
新制订标准 | 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10) | 2008.12.31 | 2009.07.01 | 无 |
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6-02) | 2008.04.25 | 2008.11.01 | 新认证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本标准。在GB12676-1999修订版实施之前,M1类车辆可在本标准与GB12676-1999间选择使用。 | |
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20) | 2008.04.21 | 2008.11.01 | 无 | |
GB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2) | 2007.11.01 | 2008.06.01 | 无 | |
GB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3) | 2007.11.01 | 2008.06.01 | 无 | |
GB23255-2009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4) | 2009.03.06 | 2010.01.01 | 无 | |
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2) | 2009.03.06 | 2009.07.01 | 无 | |
新修订标准 | 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10) | 2008.04.16 | 2008.10.01 | 无 |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I、IV阶段)》(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03) | 2008.04.02 | 2009.07.01 | 无 | |
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07) | 2008.02.03 | 2008.08.01 | 无 | |
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0) | 2008.01.22 | 2008.09.01 | 无 | |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1) | 2007.11.01 | 2008.06.01 | 对于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涉及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定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 |
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2) | 2007.11.01 | 2008.06.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 | |
GB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6) | 2007.11.01 | 2008.06.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 | |
GB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5) | 2007.11.01 | 2008.06.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过渡期。 | |
GB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1) | 2008.11.10 | 2009.05.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回复反射器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给予24个月过渡期。 | |
GB5920-2008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4) | 2008.12.31 | 2010.01.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 |
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3) | 2008.12.31 | 2010.01.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 |
GB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7) | 2008.12.31 | 2010.01.01 |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 |
二、以上标准在车辆及部件认证中的执行要求为:
1.对于本公告前已开始实施的以上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2.对于尚未到实施日期的以上标准,标准实施日期前新老标准均可适用,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标准实施日期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3.对于标准中部分项目已明确规定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
4.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的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标准纳入认证要求。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轻型汽车,需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版。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
5.由于无补充试验要求,对于已获证车辆无须进行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和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换版。
6.混合动力车辆须按照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进行认证。
三、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日截止日期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五、本公告中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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