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认证培训网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认证证书有效期

发布时间: 2009-09-10 00:00:00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公告指出,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课程开班,学校地址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东莞职业认证培训网网站详细了解
咨询电话:400-850-8622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相关课程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热线电话:400-850-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