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育婴师职业证考试地点公布
面议发布时间: 2009-09-17 00:00:00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建筑门窗被列入“节能清单”(第六期)产品名录中,相关企业如欲将企业名称列入“节能清单”企业名录中,需通过建筑/建材产品节能认证,获得“节”字标。
对于已通过建筑/建材产品节能认证,获得CQC节能标志(600类)的企业,我中心将开展换证工作。为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转换办法:
一、初次、变更认证申请
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已按照“节”字标认证(701类)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所有新申请(含增加认证单元的扩大申请)企业应按701类认证规则实施,通过认证后可直接获得新认证证书及“节”字标志。
二、已获CQC标志认证的证书转换申请
2009年7月1日前已通过CQC标志节能认证的企业,在自愿性原则的前提下开展换证工作。企业应按照“节”字标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补充完善质量体系文件并实施。获证企业在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书、产品描述、质量体系文件、旧版证书原件、年度监督抽样试验报告)。对于尚未进行年度监督的,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后,CQC检查部及各分中心派出的审查组将结合年度监督,按“节”字标认证实施规则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0.5-1个人日,监督抽样结合实际情况差异抽取。所有的转换只适用于有效的认证证书,对暂停、撤销或注销的证书不予换发。
三、已经申请CQC标志认证,但未获证的申请
对于已经申请CQC标志认证但未获证的申请,如未做工厂检查和型式试验的,可转“节”字标志认证申请,按照初次、变更认证申请操作。如已经完成工厂检查和(或)型式试验的,按照“节”字标志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适宜时补做差异试验和工厂检查。
四、联系方式
CQC产品六部 齐 智 010-83886568;
王宗挺 010- 83886564
传 真:010-83886012
CQC青岛分中心 吕 品 0532-82686506
CQC杭州分中心 禇博凯 0571-88903677
CQC南京分中心 刘 旸 025-84578041
CQC成都分中心 张红军 028-65519871
CQC广州分中心 余洪斌 020-85190077
余双平 020-85190031
CQC武汉分中心 彭 超 027-87261911
CQC上海分中心 王宗挺 021-38620918
吴旭静 021-68542624
CQC深圳分中心 陈 亮 0755-25581608
CQC西安分中心 王 战 029-85407074
CQC福州分中心 黄 周 0591-87677433
CQC沈阳分中心 梁洪明 024-84112849-8020
*质量认证中心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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