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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事务所代征税款

发布时间: 2006-03-17 00:00:00

*税务总局近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 

  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代理机构是联系税企的桥梁,在依法治税中发挥着较重要的作用。但因为长期和税务机关没有完全“脱钩”,出现了强制代理等一些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在税务总局的部署下,各级税务机关就基层税务*征管执法是否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是否脱钩、税务代理业务开展是否合法等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总局随后开展了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也推动了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税款征收权,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作为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为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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