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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发布时间: 2010-02-25 00:00:00
*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申请企业应当将封样和产品抽样单一并提交许可检验机构。
第九条 申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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