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全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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