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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发布时间: 2022-11-15 12:03:35
余某系重庆长寿区八颗镇某厂工人,于2006年12月21日
2008年初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该厂提出余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厂里的“临时工”,只同意支付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元,并起草了《工伤终结协议书》。余某认为工伤待遇太低,不同意签订此协议。几次协商不成后,2008年6月,余某来到长寿区八颗司法所,希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入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颗司法所立即着手调查有关情况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余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自2006年起一直在该厂工作,应视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在工伤赔偿上应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根据2007年重庆市制造业平均工资1485元/月,以及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余某受伤期间的经济补偿。
近日,双方终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该工厂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14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50元,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住院期间生活补助396元,合计为25641元,立即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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