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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公务员考试作弊”纷争需要说服

发布时间: 2009-02-27 10:32:13

2009-01-20 02:40:17  来源:  作者:秋风(北京 学者)

观察家
    面对人的行为,机器、软件只能提供证据,而只有具有专业的技艺理性的人,才有可能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对另一个人的行为作出判断。
    有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参加今年*公务员考试,其考卷却被一种计算机软件和专家判定为“雷同”,因而不仅被取消成绩,且被告知严重违纪。对此,*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雷同试卷认定作弊有科学依据,试卷甄别系统不存在‘误伤’,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新华社1月18日电)

视野所及,公务员考试作弊现象似乎越来越严重。有关*下大力气予以严肃查处,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让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打击考试作弊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一个以事实来说服当事人的过程。而要化解这些争议,或许需要这样一个说服的过程:把经过计算机软件和专家判定为“雷同”的试卷拿出来,让对方无可辩驳。

当然,认定考试作弊,是经过了计算机软件和专家的判定。但是,仅仅依靠机器和电脑软件对考生的行为定性,即便准确率很高,也可能有误差。面对人的行为,机器、软件只能提供证据,而只有具有专业的技艺理性的人,才有可能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对另一个人的行为作出判断。

那么,对电脑软件提供的证据,就需要一种规则来判定它是否雷同,是否作弊。而面对考生提出的复议,有关*曾表示,雷同判定标准“不方便向外透露”,只有在考生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会出示相关证据。(1月16日《京华时报》)为什么雷同判定标准不方便向外透露?或者,公布这一标准就可能给那些试图作弊的学生以某种方便?显然,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的解释澄清。

从程序上讲,不论有何种理由,**都应当事先公布可能对民众生活产生哪怕是一丁点儿影响的规则。对于判定考卷雷同,除了机器或系统的测算结果外,还需要公开释疑和说服当事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比如把雷同的试卷找出来,通过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向当事人做出合理说明就行了。

行政机关在针对具体事务进行内部决策的过程中,确实会有秘密。但*所制定的、旨在管理社会随便哪个领域的规则,却不能处于秘密状态。要用规则管理社会,前提就是让规则被公众普遍知晓。公众事先不知晓规则,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事后拿出一个规则,那就类似于“先射箭,后画靶”,难以服众。

如果组织考试的行政*事先公开了全部考试规则,包括雷同判定标准,那就多了一道防范作弊的壁垒。考生也可以以此衡量自己的答卷,自己作出判断。但现在,考生看不到这个标准,就会怀疑行政*的标准本身是否合理。

结果,这个也许不算复杂的行政纠纷,似乎要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事实上,诉讼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说服”的过程,不过,从成本上讲,在考生已经对行政*的决定提出质疑之后,如果可以在行政环节上妥善地解决这一纠纷,就不必要增加社会成本,诉诸诉讼。事实上,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可能会面临一个法理上的挑战:一个事先没有公布的规则,对本次考试活动有没有约束力?无论如何,通过诉讼这样的强制性的“说服”,也是化解这场纷争的手段,尽管,这样的“说服”其实可以在行政争议阶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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