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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3-13 21:51:12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华社17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1、《条例》共23条。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

    2、根据《条例》,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3、《条例》指出,*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4、根据《条例》,外国新闻机构在*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5、《条例》规定,外国记者在*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外事*指定。

    6、《条例》指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7、《条例》于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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