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公考研24考研半年营(英政数专)
面议发布时间: 2023-05-22 12:32:29
不可以。
研究生考试不可以带手表(包括机械手表)进考场,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
部分地区考研可以戴手表,但必须是没有记忆及计算功能的,也就是机械表,手环算电子产品大概率是不可以带的,在进考场之前可以询问一下监考老师,确认一下是否可以带进考场,建议还是不要带,被巡考员查到了还是麻烦。
当然啦,可以做两手准备哦,初试的时候带着手表,如果不让用就收好放进包里。不过现在这段时间大家也可以先尝试不带手表做题,让自己提前习惯下。一般情况下考场是会有时钟的,如果考场没有,大家也可以问监考老师的。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研不可以带机械表。
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带电子设备进考场的,但是每个考场的情况不一样,有些考场电子表不允许带,一般石英表没有问题。所以用户可以做好两手准备,在初试的时候带着手表,如果监考老师让你进去,那么就戴着进考场,如果不让,那么就把机械表收好放在前台。
考研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在考研的考场规则中有专门针对草稿纸的规定,正常来说,草稿纸是不允许自带的,由考场统一发放,不够可以举手。
一般也是不能携带计算器的,只有少部分计算量较大的专业课考试可以携带计算器 。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可以携带计算器,一般都是不允许带的。部分考场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能使用考场提供的考试文具用品,但是也有考场并不提供。无论提不提供都建议大家可以先备一份,如果考场提供就使用考场的文具用品。
考研不可以带手表,包括机械手表。
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扩展资料: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上述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
2、考试地点由报考点指定,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研招网-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有要求,手环和iWatch不可以带。根据《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
考生应自带指定的考试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和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以及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得带入考场。
扩展资料:
处罚规则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夹带文字资料;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请他人代考;
(20) 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
(21)有其它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拘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
3、若某考点2个以上(含2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2个以上(含2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取消该考点*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4、一个考区若有1八。以上的考场出现3条所述情况,撤销该考区*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
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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